第2种观点: 简单程序具有法定适用范围。按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但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四)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偿还程序;(五)人民认为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实际上,简易程序有扩大适用的趋势,例如,有关规定,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条关于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意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但当事人不同意应如何处理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至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二)异议不成立的,应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记录。从人民立案之日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参照法条:《最高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三、法庭要花多长时间如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同意,可延长6个月。如需延期,须报请上一级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因此,适用普通程序的初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月。参照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