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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休渔期

来源:查闲养生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4月13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福州市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海渔〔2021〕48号),具体如下:1.休渔对象: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2.休渔时间:福州市应休渔船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8月16日12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休渔期为:(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四)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七)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八)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九)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法律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三、休渔时间(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二)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三)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四)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五)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六)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七)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八)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九)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十)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福建省的休渔海域以北纬26度30分为界分为两块,休渔截止时间有所不同。法律依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 第一条 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二) 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三)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四) 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五) 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规定了休渔作业类型。即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2、规定了休渔时间。其中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3、第三条规定了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法律依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1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 二、休渔时间 (一)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三)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休渔期一般是6月到7月,这两个月是鱼产卵的重要时期,为了鱼类的繁殖和生长才有了休鱼期。渔业休渔期是中国黄海、东海和南海的休渔期分别始于每年7月1日、6月15日和6月1日,时间分别为2个半月、3个月和2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5月1日12时起,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相关部门规定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特殊经济品种如海蜇等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同时明确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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